近日
一则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消息
引发热议
(资料图片)
吉林一村民私自修桥收费
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
现在桥拆了
当地村民表示
没有桥要多绕70公里......
村民私搭浮桥收费被判刑
黄某义是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人。振林村、安全村以及附近其他许多村落,都位于洮儿河两岸,但日常通行极为不便。
黄某义家有兄弟五人,祖上都以摆渡为业。黄某义告诉记者,他的父亲上世纪70年代曾造了一条木船,用来在洮儿河上摆渡。90年代,黄某义的三哥想继续在洮儿河上摆渡。当时已是一名教师的黄某义出了4000块钱,造了三条铁皮船,连接在一起,“和三哥一起摆渡”。
搭建浮桥的铁皮船,如今都已闲置
三条船组成的摆渡船,能摆渡的人和车有限,2014年,黄某义又焊了十三条铁皮船,搭建了一个固定浮桥。浮桥跟着水面宽窄调整,一旦汛期水太大,或者冬天上冻了,桥就从水面上撤下来,“一年差不多能搭五六个月吧”。
2018年10月,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某义拆除浮桥。
浮桥拆了后,黄某义以为没事了。但2019年2月,黄某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,此后他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。2019年7月,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义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。
2019年12月31日,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定,黄某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;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。黄某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,小车5元大车10元,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、过路费总计52950元,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,判处黄某义有期徒刑两年,缓刑两年,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。
黄某义被判有期徒刑两年,缓刑两年
在洮南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,被黄某义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,共2万元。根据黄某义和李某某的说法,这笔钱经法院给李某某后,又被李某某退给了黄某义。“黄某义搭这个桥,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。”李某某说。
首次申诉已被法院驳回
黄某义不服判决,于2021年底提出申诉。对于收费,黄某义称,自己在焊船体、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,收费是想收回成本,同时,他从未强制收钱,都凭村民自愿,对一般的过路人,也不存在“不给钱不让过”的情况。
李某某、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的村民也证实了该说法。
今年3月31日,黄某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
今年3月31日,黄某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,驳回理由是,法院认为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,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,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,情节恶劣,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。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应予驳回。
针对此事件,记者联系了洮南市检察院和洮南市法院,洮南市检察院电话始终无人接听,洮南市法院则表示:“不了解此案情况”。
村民:“桥”没了怎么走?
河两岸的部分村民,尤其是在河对岸有地的村民,对于桥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。
“黄某义修了浮桥后,我们去河对岸种地就方便多了。”安全村的张某某,家在洮儿河的东岸,但家中四分之三的地都在洮儿河的西岸。2000年之后,各种农用机械开始逐步代替牲畜,过洮儿河就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挑战。水浅时尚可开着拖拉机过,但如果赶上汛期河水猛涨就不行了。
2018年浮桥被拆后,张某某再去河对岸种地就麻烦多了。有桥的时候,十几分钟就到地里了。但桥没了,即使是最近的镇西大桥,也要多绕行70公里,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,来回7个小时,“油钱也搭不起”。
当地多位村民也称,现在去河对岸种地确实要多绕行70公里。绕行太远,蹚河又危险,张某某决定将地承包给河对岸的人。“一来一回差了3万,这对我们来说不是个小数目。”张某某说,对岸的地一年能收入5、6万元,而包出去只能收2万元。
家里开超市的李某某需要去白城进货,他自称可能是走黄某义所搭浮桥最多的一个人,除了大年三十和初一,几乎每天都要走一趟,有时候货卖得快,还有可能是两趟。
浮桥没被拆除的时候,李某某通过浮桥去往白城,路比较顺,单程45公里。而浮桥被拆之后,得去镇西大桥绕,单程80公里,一下子多出去快一半的路程,多花四五十分钟。“我开的是货车,一个来回,油钱都得多花一百多,要是跑两趟,就得多花两百多,还耽误很多时间。”李某某说。
记者采访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当地是否有修桥规划,该局工作人员回复:“目前还没有在振林村附近洮儿河上修建桥梁的规划。
律师:因修桥收费被判刑
尚无相似案例
据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介绍,个人修桥需要报批,不得私自建设。
另外,个人未经允许也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收费。我国《公路法》第九条规定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、收费、罚款和拦截车辆。同时,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了三种可收费的情形,包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、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等。也就是说,除了这三种,其他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的公路或者桥梁,如果收取费用都是非法行为。
胡永平说:“因修桥收费被判刑的,目前还没见到相似案例。刑法违法追究刑责首先要具有社会危害性,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,即使符合刑法的规定,构成某种犯罪,也可以考虑不追究其刑事责任,采取更为温和的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的手段。这样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。”
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博雄则认为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系行为人为寻求刺激、发泄情绪、逞强耍横等,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,才能成立本罪。
吕博雄表示,如果修桥收费并未经过相关审批程序,构成行政违法,但对其刑事处罚则有可能系适用法律错误。在公共服务缺位的情况下,群众自发修桥并适当收费,具有朴素的正当性,不具有社会危害性。毕竟,政府施政和司法裁判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增加社会福祉,而非减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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